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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者赔了医院八千多

2000-03-18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陈 君 通讯员 甄 红 谷祖杰 李树勇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17日讯因受不了婚姻打击喝毒药自杀未遂的某患者,今天上午被宣武区法院派出的广外法庭判决,给付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8265.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1元。

去年9月27日上午10点多钟,广安门中医研究院急诊室接到一位由邻居送来服了农药乐果的自杀者,此人呕吐不止并一度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在大夫的全力抢救下,终于脱险。在治疗期间,自杀者的单位为他交了3000元,9月29日中午,自杀者自行出院,留下了8265.3元的药费治疗费欠款。

医院多次催要没有结果,遂将其告上法庭,自杀者承认自杀及住院治疗的事实,但提出医药费的清单不能证明是他花费,在出院时医院也没提出欠费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自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因此,自杀者出院后应补交所欠医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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